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补充办法

 
2026-01-01 15:20:19  浏览次数:26

第一条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移交鞍山市协议书》,为保证公积金业务移交平稳过渡,结合鞍钢集团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鞍钢集团职工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的贷款最高比例如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7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

第三条  本补充办法中未提及的其他贷款相关规定,均依照《鞍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本补充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补充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本补充办法修订、废止由管委会鞍钢委员预审通过后提报管委会审议。在执行本补充办法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管委会鞍钢委员提出意见商公积金中心,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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