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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18-04-08 11:06:25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鞍公积金委发〔2017〕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性质包括:

1.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开发规划用途为住宅,建成后向社会出售的房屋。商品住房分为期房和现房。

期房: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住房称为期房。

现房: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使用,并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2. 二手住房。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

3.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4. 征收安置住房。是指原住房被征收后,由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住房。

5.商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现已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将其原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6.异地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7.房贷通。是指借款人交纳首付款后,由担保公司为其先行垫付剩余房款,待中心发放贷款时,将该款直接划付至担保公司账户,用于偿还担保公司为该借款人垫付的房款。

第三条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职工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核及审批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称组合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分为主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为主借款人的配偶或经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家庭其他成员。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或者本市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并且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24个月以上的;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1.具有稳定经济收入认定标准: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认定;

(2)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正常连续缴纳社保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或其它稳定收入证明认定;

(3)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认定;

(4)已退休职工,以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认定;

(5)个体自然人,提供6个月以上的收入证明。

2.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认定标准:

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超过已认定家庭收入的55%。

3.个人信用良好认定标准:

(1)征信报告2年之内未出现超逾期次数的(3期6次);

(2)征信报告2年之内出现超逾期次数(3期6次)以上(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剩余工作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一年;

(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1.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是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准入的项目;购买的二手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且房屋建成时间不超过20年;

(七)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八)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没有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九)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个体自然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保证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协议。同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个体自然人按月还款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遇贷款利率变动,月缴存额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增加或减少。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一)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的;

(二)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

(三)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转移至借款申请人名下时间间隔超过3个月的;

(四)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

(五)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连续超过12次或累计超过12次以上(不含卡费、年费);

(六)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数额较大且连续次数较多的逾期记录;

(七)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八)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九)发生过骗提、骗贷行为,已录入公积金中心诚信系统的;

(十)家庭已经发生过二次公积金贷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购房价格、借款期限、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额占总价款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确定:

1.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

3.购买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

4.征收安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安置住房需交纳代建费金额;

5.按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55%。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偿还贷款本息后,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城市低保规定标准;

6.缴存基数是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缴存比例为5%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按目前公积金缴存标准计算至退休所缴公积金总额的3倍。

7.缴存基数低,缴存比例高的缴存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打印近6个月工资流水)计算贷款额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40%。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扣除偿还贷款本息和家庭生活费后仍有较高的还贷能力,审核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又不能满足借款申请人需求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按借款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即男职工可贷至65周岁,女职工可贷至60-65周岁(按实际退休年令+5年计算)。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年限10年以下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年限10年(含)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

3.房屋竣工使用年限20年(含)以上,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或借款申请人剩余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规定执行。

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按所购房屋的行政区域坐落分别到市公积金中心或海城、台安、岫岩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其中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5)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借款合同签订后,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将借款申请人资料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办抵押登记;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凭《担保意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簿清单》或《他项权利证》,划拨贷款资金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内;

(7)抵押登记办结后,担保公司将抵押登记缴费凭证和《他项权利证》及时传回中心贷款处。

(二)购买二手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其中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

(4)卖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5)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6)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不能高于实际缴税价格10%。仅限于海、台、岫地区);

(7)二手住房买卖网签合同;

(8)首付款存入证明(资金监管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将借款申请人资料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办抵押登记(办理抵押时由担保公司负责通知借款申请人与卖方携带原产权证及相关手续,办理更名过户及房屋抵押手续);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凭《担保意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簿清单》或《他项权利证》,划拨贷款资金至指定的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内;

(7)抵押登记办结后,担保公司将抵押登记缴费凭证和《他项权利证》及时传回中心贷款处。    

(三)购买二手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其中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

(4)由公积金中心或房产部门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已转移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7)二手住房买卖网签合同;

(8)契税完税证(未体现成交金额的提供交易发票);

(9)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借款合同签订后,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将借款申请人资料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办抵押登记;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凭《担保意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簿清单》或《他项权利证》,划拨贷款资金至指定的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内;

(7)抵押登记办结后,担保公司将抵押登记缴费凭证和《他项权利证》及时传回中心贷款处,并由担保公司负责通知借款人到资金监管账户取款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其中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首付款发票;

(5)《预购经济适用住房合同》(或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借款合同签订后,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将借款申请人资料送到不动产中心代办抵押登记;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凭《担保意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簿清单》或《他项权利证》,划拨贷款资金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内;

(7)抵押登记办结后,担保公司将抵押登记缴费凭证和《他项权利证》及时传回中心贷款处。

(五)征收安置住房

征收安置实行政府发放动迁卷抵顶现金购买商品房的,按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办理。征收安置实行实物分房扩大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其中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

(4)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用于抵押担保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且提供第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

(5)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抵押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6)征收安置协议;

(7)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借款合同签订后,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将借款申请人资料送到不动产中心代办抵押登记;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凭《担保意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簿清单》或《他项权利证》,划拨贷款资金至征收单位指定账户内;

(7)抵押登记办结后,担保公司将抵押登记缴费凭证和《他项权利证》及时传回中心贷款处。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由公积金中心审批。

1.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

(1)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转贷前无欠应还本息;

(3)征信记录良好;

(4)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房(必须是在市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或二手住房;

(5)转贷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行政策的规定;

(6)转贷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且符合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2.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其中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借款申请人和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

(4)《鞍山市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5)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流水和贷款余额证明;

(6)办理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提供住房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评估报告单)及与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7)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征信情况;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

(3)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按规定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抵押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将借款申请人资料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办抵押登记;

(5)借款申请人需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6)公积金中心凭《担保意见书》或《不动产登记清单》或《他项权利证》,划拨贷款资金至担保公司指定账户内。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携带余款(转贷额度与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同担保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前往原商业银行一并还清其所剩贷款的余款;

(7)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还清后,由担保公司负责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8)抵押登记办结后,担保公司将抵押登记缴费凭证和《他项权利证》及时传回中心贷款处。

(七)异地贷款

参照上述相应的贷款类型办理,且必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附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

(八)房贷通

参照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类型办理,且必须提供《商品房预定协议》、预首付款回执、“房贷通”业务申请单、“房贷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无法亲自到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写明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房屋抵押等事项;如委托书为国外公证部门出具,需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专业机构译成中文)。

第十八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职工除按以上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按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高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未超过五年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在正常贷额度基础上,单人贷款上调5万元,双人贷款上调8万元。

第二十条 个体自然人贷款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二)有工作及收入稳定、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5年的保证人保证。在保证期间,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也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男性不超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

(四)办理公积金贷款后,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月缴存额不低于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公积金中心每月直接从其公积金账户内扣划;

(五)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欠缴3个月以上,则执行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

第五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选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签订《委托冲还贷协议》,授权公积金中心从申请后第一个还款日起,每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扣划顺序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其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授权受托银行从还款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还款期内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还款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款。每次提前部分还款不少于5万元,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

借款人办理全部或部分还款时,可以选择用还款账户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还款、银行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组合等方式还款。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按下列偿还顺序回收贷款资金:

(一)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二)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资金回收,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的贷款本息回收按照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三)多期逾期贷款,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缩期、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共同还款人变更等。

第二十九条 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一)变更还款账户的条件:

新开卡银行应与原受托银行一致。

(二)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

2.新开银行卡、开卡凭条。

第三十条 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且只允许变更一次。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一)变更还款方式的条件:

1.变更还款方式后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5%;

2.还款方式变更需主借款人本人申请。

(二)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

2.有效的收入证明。

第三十一条 贷款缩期。在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可申请办理贷款缩期,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一)贷款缩期的条件:

1.缩期后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5%;

2.申请缩期后还款期限不得低于已还期限;

3.缩期需主借款人本人申请。

(二)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

2.有效的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抵押物权属或债务归属发生变化的,借款人或继承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一)因借款人死亡申请变更借款人的,其继承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人死亡证明;

2.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3.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4.有效的收入证明。

(二)因借款人结婚申请变更借款人的,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有效的收入证明。

(三)因借款人离婚申请变更借款人的,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的条件:

(1)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需全部归夫妻其中一方且该方应为公积金缴存职工。原借款人不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归属权一方不是公积金缴存职工,还继续偿还贷款的,原借款人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

(2)承担贷款债务方需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协议离婚的需借款人与原配偶共同申请;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归属方申请。

2.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原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2)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有效的收入证明。

(四)因第三方抵押人离婚申请变更抵押人的,抵押人及配偶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请的条件:

(1)房屋权属需全部归夫妻其中一方;

(2)变更后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抵押该房屋,作为该笔贷款担保;

(3)协议离婚的需抵押人与原配偶共同申请;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归属方申请。

(二)提供的材料:

(1)第三方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

(2)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第三十三条  共同还款人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发生婚姻变化,需变更共同还款人的。

(一)申请的条件:

1.单身贷款购房,婚后增加共同还款人的;

2.婚姻变化,借款人不变,需变更共同还款人的。

(二)提供材料:

1.增加共同还款人: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有效的收入证明。

2.变更共同还款人: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

(2)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有效的收入证明。

第三十四条 其它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更名、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核实借款人身份后,在贷款信息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抵押物情况、借款人偿还借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时,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解除《借款抵押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同时将借款人违约行为纳入人民银行、公积金中心诚信系统。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人不同意用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

(五)借款人连续3个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告知后,仍未履行《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解除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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