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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2018-04-08 10:57:25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鞍公积金委发〔2017〕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缴存单位可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登录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asgjj.anshan.gov.cn)下载办理业务所需的相关表格。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应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开户登记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单位开户汇缴人员明细表》;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非企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办理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

5.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当月或上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

7.开户当月或上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征缴通知单》或其他缴费证明;

8.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填写《单位开户登记表》和《单位开户汇缴人员明细表》,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调入或录用职工的,自调入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变更清册》;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录用证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交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3.企业提供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调入或录用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变更登记。单位名称、性质(单位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缴存银行、单位专管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下次办理汇缴等业务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2.批准变更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后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

5.单位专管人员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九条  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一)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信息变更审核表》;

2.姓名、身份证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批准更改证明;

3.变更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专管人员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变更人或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三章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增职工缴存基数的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汇缴前及时为其办理原账户转移手续,并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单位整体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1.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2.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3.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在录用或调入年度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应根据新调整的职工缴存基数,重新计算职工月缴存额,并据此填报《缴存基数变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整体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一)应提供的材料:

1.《缴存比例变更审核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四章    汇缴和补缴

第十三条  单位在办妥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5日内办理汇缴手续,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漏缴、欠缴或缓缴的,应自其发生的首月起,按历年的缴存比例和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金额,按月进行补缴。

单位未足额缴存需要补缴的,应自其发生的首月起,按应补缴总额进行补缴。

按月补缴和总额补缴应分别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七条  单位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可采取专用缴款凭证转账支票、特转、电汇、网银、现金等方式。

第十八条  单位以专用缴款凭证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公积金中心核对无误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后,自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

2.缴款办理。

付款单位持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加盖财务大、小印鉴,到付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

3.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单位以转账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

2.缴款办理。

由缴存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打印转账支票,到付款银行办理公积金缴款。

3.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以特转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

2.缴款办理。

付款单位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交付款银行,将缴存单位的公积金存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特转业务仅适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办理公积金缴款业务,付款单位或缴存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出具纸质和电子版的缴存明细。

3、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先做暂存款挂账,并与系统中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将挂账资金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以电汇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

2.缴款办理。

单位专管人员填写电汇票据,委托付款银行将应缴存公积金通过电子方式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3.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以网银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

2.缴款办理。

缴存单位自行在网上办理公积金转账。

3.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以现金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仅适用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等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

1.办理缴存核定:

缴存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缴存核定;

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2.缴款办理。

缴存职工将现金存入已经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银行卡,在中心指定的POS终端刷卡付款。

3.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五章  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

第二十四条  降低缴存比例。

(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2.单位性质为企业,且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5%)以上的;

3.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二)提供的材料: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缴存比例变更审核表》;

5、《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程序:

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报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申请单位按照批准的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的缴存额,持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连续亏损1年以上(含1年);

2.单位性质为企业的;

3.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

4.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二)提供的材料:

1.单位缓缴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各月份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单位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报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在缓缴有效期内,单位所属职工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办理补缴。

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单位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账户合并

(一)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应办理单位账户合并:

1.同一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单位因合并、分设、解散、兼并重组等原因而并入另一单位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同一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账户合并的,提供《单位账户变更审核表》,被并单位账户按照账户注销手续办理。

2.单位整体并入另一单位的,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单位账户变更审核表》。

(三)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账户合并。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账户分立。

一个单位分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立的单位应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单位账户变更审核表》;

3.《单位开户登记表》;

4.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

6.开户当月或上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征缴通知单》。

(二)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账户封存。

(一)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账户封存: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进入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应在批准进入清算阶段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对单位账户封存。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办理单位账户封存,需提供《单位账户变更审核表》和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账户封存,需提供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账户启封。

单位缓缴封存的应在缓缴执行期满后,办理恢复汇缴前先办理单位启封。

第三十条  单位账户注销。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批准终止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上级主管部门应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托管申请》;

2.《住房公积金托管明细表》。

(三)办理程序:

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账户余额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单位账户必须为零人数、零余额状态下,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合并。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已设立二个及以上账户的,应进行账户合并。

(一)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本人或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账户封存。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

(一)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个人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账户之下)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持封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变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二)托管封存(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到中心托管户之下)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专管人员应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变更清册》、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托管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启封

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持《职工变更清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账户内部转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内部转移。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录用证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交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2.企业提交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三)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转入单位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才可以缴存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账户托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将职工个人账户统一转移到公积金中心托管户中。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变更清册》;

(3)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应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托管。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1.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托管申请》;

(2)《住房公积金托管明细表》。

2.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账户余额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账户冻结与解冻。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法律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或解冻,需提供司法机关冻结或解冻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法律文书。

(二)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以上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对欠款个人账户进行冻结或解冻的,需提供公积金中心批准冻结或解冻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批准意见。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转往异地和异地转入。

(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

职工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转出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其他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专管人员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专管人员身份证;

(5)其他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2.审核受理。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二)转出地中心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出地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转入地中心,资金划转到转入地中心。

(三)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公积金中心通过电话、短信或柜台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向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第八章  结息、查询、对账和错账更正

第三十八条  年度结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年结计一次,结息年度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

当年结息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三十九条  销户结息。

职工因退休或异地转移等原因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在兑付或转出个人账户余额时一并结付存款利息。

第四十条   职工或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柜台、网站、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结息日后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缴存单位要及时将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

第四十二条  错账更正。

错账更正是指单位或个人多缴、少缴、串户及其他错账情形需要纠正的。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专管人员及调账职工的身份证;

2.《职工住房公积金调(冲)账审批表》。

(二)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和调账职工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审核符合调账条件的,办理公积金调账。

第九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转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第四十四条  投诉举报的办理。

投诉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有效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  转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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