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作阶段性调整:
1.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提倡各缴存单位或职工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支付宝、热线电话12329等在线平台进行咨询与查询。
2.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在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
缓缴企业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根据补缴方案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为缓解无房职工的租房压力,租房职工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提高2020年2月至6月租房提取额度,每月可提高200元。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且不影响个人征信。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