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业务介绍 > 支取公积金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服务指南

2018-05-21 08:49:05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编辑

  (一)全款购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全额购房发票;

  (6)契税完税证(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二)全款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同时提取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三)全款购买二手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同时提取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四)全款购买房改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购房收据。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建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申请人范围:建房人本人、配偶。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申请人范围:修房人本人、配偶。

  (七)房屋征收安置扩大面积的:

  1.提供的材料:

  (1)征收安置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八)公积金贷款首次现金提取的:

  1.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供的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十)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还款凭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配偶。

  (十一)偿还二手房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

  (7)还款凭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配偶。

  (十二)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租房人身份证;

  (2)户口登记簿;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无房证明;(本人、配偶、子女,)

  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的,视为有房,不能办理租房提取。

  2.提取申请人范围:租房人、配偶。

  (十三)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上述相应情形办理,必须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工作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

   (十四)温馨提示

  1.在鞍山地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情形提取。

  2.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住房,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房屋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其购房行为发生日起一年后申请办理。

  3.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购房人不属于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4.职工婚前全款购房,产权归一方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婚后全款购房,产权归一方独有的,夫妻双方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为结清贷款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额。贷款结清提取后,不能以该笔贷款为由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6.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十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以赠与、继承和分割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以自有住房抵押,办理商业消费贷款的;

  3.夫妻之间以产权买卖、过户更名取得住房的;

  4.夫妻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中体现原夫妻共有房产判给一方,一方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房款给对方的。

  (十六)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需提供的材料到县市中心服务大厅申请;

  2.公积金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公积金中心当时办结,将职工公积金实时划入提取人的银行卡。需核实、核查的,应在调查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温馨提示:文件中所提及的复印件均可在我中心办事大厅进行免费复印*



版权所有:@2018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12329  邮编:114002

E-mail:webmaster@asgjj.com.cn

备案/许可证号:辽ICP备07000928号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辽ICP备07000928号-1